法規名稱: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在爆炸物製造廠、火藥庫或使用場所,不得吸菸、使用火源或擅自攜入易
燃性、著火性物質。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