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專案執行期間屆滿後一定期間內,本部應依約進行查證。 本部依前項查證結果,得作下列決定: 一、准予結案。 二、限期改善。 三、減價結案。 四、不予結案。 經決定為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者,本部得依約核減該科技專案 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管理費及績效獎勵。 查證結果屬第一項第四款者,該執行單位於一定期間內,不得申請科技 專案。 前項一定期間,由本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