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科技專案執行期間屆滿後一定期間內,本部應依約進行查證。
  本部依前項查證結果,得作下列決定:
  一、准予結案。
  二、限期改善。
  三、減價結案。
  四、不予結案。
  經決定為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者,本部得依約核減該科技專案
  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管理費及績效獎勵。
  查證結果屬第一項第四款者,該執行單位於一定期間內,不得申請科技
  專案。
  前項一定期間,由本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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