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公用天然氣事業對所需之天然氣,應與其供氣者訂立契約,載明雙方責任
、供氣熱值、壓力、供氣量、交貨口、計價方式及其他雙方應遵行事項。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契約之內容,必要時,得要求公用天然氣事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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