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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對所需之天然氣,應與其供氣者訂立契約,載明雙方責任 、供氣熱值、壓力、供氣量、交貨口、計價方式及其他雙方應遵行事項。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契約之內容,必要時,得要求公用天然氣事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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