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營業章程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對該用戶停止供氣,並得拆除計量表:
一、損壞或更改計量表之接管、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計量表失效或失準。
二、損壞計量表之封印、外殼或其保護物。
三、本公司通知應繳納天然氣費經限期催繳仍不繳納。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妨礙本公司人員執行抄表、收費、屆期換表或檢查
    天然氣管線及計量表。
五、改裝表內管未經本公司檢驗合格,或擅自改裝表外管。
六、用戶管線設備有損壞、漏氣或其他異常情形,用戶未立即關閉天然氣
    開關,停止使用時。
七、用戶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裝置之緊急遮斷設備無法維持正常運作,
    經本公司通知仍未維護。
前項停止供氣之原因消失,用戶得向本公司申請恢復供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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