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單位應建立下列各款制度,並指定專責人員及組織執行之: 一、研發成果管理制度。 二、技術移轉制度。 三、研發成果之會計及稽核制度。 執行單位應通過前項各款制度評鑑;必要時,本部得要求執行單位再次接 受評鑑。 執行單位未通過制度評鑑者,本部得限制其執行科技計畫。 執行單位如為公、私立學校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