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南區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6日

條文關聯

  前二條會議之出席人員,除局長、副局長、主任視察員及各科室主管外
  ,並得視事實需要,由局長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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