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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停車場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
已登記之路外公共停車場變更組織、名稱、停止全部或部分營業或歇業時 ,應於一個月前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復業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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