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租用數據通信業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電信機構得視情節輕重暫
停其使用或終止其租用,並由用戶負一切法律責任。
一、用戶通信洩漏國家機密、危害國家安全、妨害社會治安或公眾秩序
者。
二、用戶使用數據通信業務,有竊取、破壞他人信息或危害通信者。
三、用戶未經審查認可,利用其數據通信設備傳遞他人之數據或供他人
作數據交換者。
四、用戶擅自將電信機構提供之軟體程式複製、修改、轉售或裝置於他
人之設備者。
五、用戶將租用電信機構之各項數據通信設備,私自轉讓他人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