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船舶申請定期檢查或特別檢查後,應於三個月內整修完善並完成檢查。未
於期限內完成檢查之船舶視為檢查不合格,航政機關得命其停航。
前項特別檢查不包括新船建造、自國外輸入、船身修改或換裝推進機器之
特別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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