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運輸事故調查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條文關聯

航空器使用人故意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致損及紀錄器內事故資料之
完整者,處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航空器使用人因過失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致損及紀錄器內事故資料
之完整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航空器以外其他運具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致損
及紀錄器內事故資料之完整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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