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政府應依「行政院檢討各級地方政府重要收支辦法」(附件十七) 規定,分別向行政院提出簡報,其有重要收支事項,並應擬具書面提案 提請核議。 前項重要收支事項有請求中央補助者,應依「中央對省市政府補助事項 處理原則」(附件十八)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