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省市政府應依「行政院檢討各級地方政府重要收支辦法」(附件十七)
  規定,分別向行政院提出簡報,其有重要收支事項,並應擬具書面提案
  提請核議。
  前項重要收支事項有請求中央補助者,應依「中央對省市政府補助事項
  處理原則」(附件十八)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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