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條文關聯

廠商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申請登記事項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檢
附原許可證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前項申請變更之項目屬下列情形者,應另檢附文件、資料:
一、中文或英文品名變更且產品為輸入者:其製造廠出具產品名稱變更之
    證明或同意文件。
二、許可證持有廠商名稱、地址或負責人變更: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文件、資料。
    (二)具二項以上健康食品者,其產品清冊,並載明許可證字號與有
          效期限及產品名稱。
三、增列或變更製造廠: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十二款及第十
    四款之文件、資料。
四、製造廠遷廠變更: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九款及第十四款之文件、
    資料。
五、製造廠名稱變更: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款之文件、資料。
    (二)由該製造廠製造之健康食品產品清冊,並載明許可證字號與有
          效期限及產品名稱。
六、製造廠門牌整編:
    (一)國內製造者︰政府機關出具足以證明門牌整編之文件。
    (二)國外製造者︰出產國政府機關以全銜出具足資證明門牌整編之
          文件;其為影本者,應經原產國公證單位簽證與正本相符。
    (三)由該製造廠製造之健康食品產品清冊,並載明許可證字號與有
          效期限及產品名稱。
七、色素、香料或甜味劑之成分、含量變更,而其他成分不變,且無礙產
    品安全者: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之文件、資料。
八、內外包裝之規格、型態、材質、包裝粒數或商標名變更: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文件、資料。
    (二)內包裝變更者,其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文件、資料。
    (三)產品為輸入者,其製造廠出具變更之證明或同意文件。
    (四)材質變更者,其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之相關佐證資
          料。
九、中文標籤、容器或包裝及說明書變更: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文件、資料。
    (二)產品為輸入者,其製造廠出具中文標籤、容器或包裝及說明書
          變更之證明或同意文件。
    (三)營養標示變更,而產品成分及含量均未變更者:
          1.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款之文件、資料。
          2.製造廠最近一年內出具之變更合理性評估報告。
十、產品有效期限、保存方法及條件變更: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文件、
    資料。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八款第一目至第三目及第九款第
    一目至第二目納入「健康食品許可證展延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補發作業
    要點」第貳點及「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原則」第二十四點第二款有
    關許可證變更登記之規定,以臻明確。
三、第二項第八款第四目定明產品內外包裝之材質變更者,應檢附其符合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之相關佐證資料。
四、第二項第九款第三目定明產品中文標籤、容器或包裝及說明書之營養
    標示變更者(以產品成分及含量均未變更者為限),及,應檢附之產
    品資料、文件。
五、第二項第十款定明產品有效期限、保存方法與條件變更者,應檢附之
    產品資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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