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放射性廢棄物產生者應負擔其廢棄物處理、運送、貯存、最終處置及設
  施除役所需費用。
〔立法理由〕
  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爰規定放射性廢棄物產生者應負擔其廢棄物處
  理、運送、貯存、最終處置及設施除役所需費用,亦即除核能電廠外,
  少量放射性廢棄物產生者亦應負擔各項費用,以符合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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