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肥料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19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製造出廠或輸入之肥料,其品質未符合
      登記成分或本法規定之規格者。
  三、違反第十七條規定者。
  四、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
  五、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避、拒絕或妨礙查驗或抽取樣品者。
  六、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拒絕封存或具結保管者。
  七、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肥料,經通知限期處理而未處理者,得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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