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對於涉嫌之動物用偽藥、禁藥或劣藥,須經抽樣鑑定者,應予封
存,由廠商出具切結保管。
前項抽取之樣品,應儘速鑑定及處理,其期間自查獲之日起,至多不得超
過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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