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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
雇主實施高壓室內作業時,應在氣閘室內設置壓力自動記錄表,將每一勞工在氣閘室內受 減壓之狀況,併同勞工姓名、減壓日期及時間,每日作成紀錄,並保存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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