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為查核業者營業量(或進口量)、回收量及處理量,得派
員或委託適任人員或會同執行機關查核下列事項,並索取相關資料,所
得資料應予保密:
一、業者之產銷或輸入情形。
二、回收清除系統及處理系統運作情形。
三、基金管理委員會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運作及管理情形。
四、稽核認證公正團體之稽核認證作業情形。
五、金融機構收支保管情形。
六、其他與業者申報營業量(或進口量)、回收量及處理量有關之事項
。
前項第一款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請當地稅捐主管機關協助查
核。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事項得由地方主管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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