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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
調解委員會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 前項調解書經法院核定發還者,調解委員會應即將之送達雙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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