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條文關聯

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
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中心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
請監督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三、鑑於本中心仍有自主財源收入,且其使用管理亦須接受監督機關之監
    督,爰增列第三項,明定本中心應針對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
    項,訂定收支管理規章,並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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