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商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18日

條文關聯

  票券金融公司得向銀行訂定融資契約,其每次融資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
  ,融資總額不得超過其淨值六倍。
  前項融資限額,財政部於必要時得會商中央銀行調整之。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