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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商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
票券金融公司得向銀行訂定融資契約,其每次融資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 ,融資總額不得超過其淨值六倍。 前項融資限額,財政部於必要時得會商中央銀行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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