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漁會理、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其他職員辦理信用部業務涉嫌刑
  事責任時,應即由漁會理事長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移送檢查機關偵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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