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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律扶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酬金及必要費用之申請)
扶助律師得於承接事件後檢附相關文件,向分會申請預付酬金及必要費用 ;或於扶助事件終結或每一審級終結後二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向分會 申請給付結案酬金及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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