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二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於智慧財產
民事事件準用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具有高度技術與法律專業特性。為求專業、妥適
    、迅速解決當事人之紛爭,爰明定準用商業事件審理法採行之專家證
    人制度,尊重當事人之程序主體權及保障證明權,使當事人經法院許
    可後,得以聲明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期能藉由專家參與訴訟程
    序,協助法院為適正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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