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條文關聯

每次審議會議事科,應先編印議程調集案卷,並將審查報告書於開會前二
日,連同開會通知書分送各出席委員。
審議會場按主席委員出席委員及列席人員席次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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