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證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民間之公證人經所屬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許可,得僱用助理人,輔助辦理
公證事務。
前項許可,必要時得撤銷之。
第一項之助理人其資格、人數、處理事務之範圍及撤銷許可之事由等事項
,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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