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承造人違反第二十二條至前條規定,都發局應限期命其說明或回復原狀
  ,逾期未處理者,應依建築法等相關法令,勒令停工或為其他處置。
  都發局認前項停工影響公共安全者,得於部分結構體施工完成後,再予
  勒令停工改善。
  經各級環保機關派員進入公私場所或攔檢剩餘資源清除機具,認有嚴重
  污染之虞者,應依廢清法等相關法令,追究責任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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