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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地方總決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8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
各機關於年度收支結束後,應將歲入、歲出各計畫項目及數額,與市庫 及集中支付處詳予核對無訛後,編製單位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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