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地方總決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8月03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於年度收支結束後,應將歲入、歲出各計畫項目及數額,與市庫
  及集中支付處詳予核對無訛後,編製單位決算。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