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河川表流水之安全出水量應以二十年發生一次之枯水流量為準。但小規
  模自來水設施以小溪流為水源而無長期流量記錄可供分析時,得斟酌情
  形推定其安全出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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