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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28條
上級主管機關及本機關首長接到所屬人員移交會報案件後,應於十日內予 以核定,分別函知前後任及監交人,並由後任出具交代清結證明書(格式 十八)交付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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