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公用動產非經本府核准,不得移轉其他機關使用。但各機關所購置並移
  撥所屬單位之動產,得由該機關自行覈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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