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28日

條文關聯

  主席、副主席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規程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但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之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認定
  ,不在準用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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