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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法之準用及其限制)
主席、副主席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規程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但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之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認定 ,不在準用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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