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議會議長,不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省政府限期召集而不遵辦者 ,由副議長召集之。 副議長亦不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省政府限期召集後,仍不遵辦者,省政 府得代為召集之。 議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其代理人不依規定召集會議時,依前項之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