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議會議事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一讀會,由主席宣讀議案標題行之,如全案內容有宣讀必要者,得指
  定人員為之。
  前項議案於宣讀標題後,應交付有關審查委員會審查,但得決議不經審
  查而逕付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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