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
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於都市計畫發布後經變更為建地目
者,其建築物及使用,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十四公尺,並以四層為限,建蔽率不得大於百
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
二、土地及建築物除作居住使用及建築物之底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
外,不得違反農業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
三、原有建築物之建蔽率已超過第一款規定者,准就地修建。但改建、
增建或拆除後新建,不得違反第一款之規定。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