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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臺灣省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
死亡軍人家屬對後送之忠骸(骨灰)遺物有疑問時,即向團管區詢問, 如團管區不能立即答覆者,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課紀錄其 要點,送請團管區查詢解答後轉知其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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