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0年7月4日

條文關聯

  作廢之縣庫支票,應予打洞註銷,在票面加蓋作廢戳記。並登入縣庫支
  票作廢登記簿。
  前項作廢支票得由本府財政科彙總列冊報請審計機關派員監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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