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因建築工程挖掘地基或任意取土導致鄰屋及地下埋設物之傾斜破壞
等營建公害,承造人於地下室開挖時,其擋土安全措施作業,應依營造安
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相關法令及下列事項辦理:
一、靠近鄰房挖土,其擋土工法應校核現場地質狀況及地下水情形與原設
計之依據是否相符,並於施工時指派專人隨時監測記錄、檢查並改善
擋土設施,以避免附近道路與鄰房發生崩塌沉陷。必要時;應先設法
改善鄰房基礎使成穩定後,再行開挖地下室;監測、檢查記錄應建檔
留存於施工場所備查。
二、地下室開挖如採用自然坡度坡面角度在四0至六0範圍施工者,依下
列各項辦理:
(一)與鄰房保留足夠安全間距。
(二)除採取其他適當措施者外,開挖面之閒置時間限三星期內。開挖
面與坡肩須有適當保護措施,坡間保護寬度應與開挖深度相同,
且其地表面不可加載荷重。
(三)如地表面發生龜裂部分有繼續擴大時,應迅即回填,另行採用其
他緊急應變措施,以維安全。
三、隨時注意開挖中有無發生異常出水現象,並設置排水溝以防止附近雨
、污水流入開挖區內,並應設置坑池或點井,以利排水。
四、搬運擋土材料或結構鋼料等長尺度之構材時,應注意其上、下及周圍
之行人及車輛安全,並派專人指揮整理交通。
五、棧橋、構台應具足夠的強度與支撐力,並應隨時加以檢測,必要時加
以補強。
六、有關建築工程施工中地下室垂直擋土措施之假設工程,於施工中不得
突出建築線及佔用計畫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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