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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之一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發售文件,其收費應以人工、材料、郵 遞等工本費為限。其由機關提供廠商使用招標文件或書表樣品而收取押金 或押圖費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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