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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之三(船舶之航行安全得施行抽查及載運乘員人數之限制)
航政機關對中華民國船舶及非中華民國船舶經特許於中華民國各港口間運 送客貨或從事非自用遊艇業務之航行安全事項得施行抽查。 船舶除緊急救難外,不得載運超過航政機關核定之乘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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