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 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 息。 前項情形,求償權人於求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 權人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