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列車遇有號誌機預告進站、出發、或掩護號誌機所顯示之號誌時,應照
  左列規定辦理:
  一、顯示白色燈列水平時,應預料進站、出發或掩護號誌機顯示險阻號
      誌。
  二、顯示白色燈列左下斜四十五度時,應預料進站、出發或掩護號誌機
      顯示限速或注意號誌。
  三、顯示白色燈列垂直時,應預料進站、出發或轍護號誌機顯示平安號
      誌。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無閉塞運轉之列車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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