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列車或車輛遇有慢行號誌顯示時,不得超過其指定之速度,無指定速度
  時不得超過每小時二十公里越過其顯示處所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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