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氣候變遷因應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碳費徵收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
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溫室氣體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者,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
優惠費率。
前項指定目標,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優惠費率、申請核定對象、資格、應檢具文件、自主減量計畫內容
、審查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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