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重劃計畫書經公告確定後,重劃會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送請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九規定,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下列
事項:
一、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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