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物測量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未能測繪於各區分所有建物之內者,得
  視各區分所有權人實際使用情形分別單獨或合併勘測,另編建號。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