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土測繪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各級主管機關應建立地名管理檔案,並定期更新之。
  標準地名審議程序、變更、公告與地名管理檔案之規格及地名管理有關
  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地名資料至為繁複,為便於查詢及行政管理,應建立地名管理檔案
      ,供各界遵行,避免地名誤用。
  二、第二項有關標準地名審議程序、變更、公告與地名管理檔案之規格
      及地名管理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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