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管機關應建立地名管理檔案,並定期更新之。 標準地名審議程序、變更、公告與地名管理檔案之規格及地名管理有關 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地名資料至為繁複,為便於查詢及行政管理,應建立地名管理檔案 ,供各界遵行,避免地名誤用。 二、第二項有關標準地名審議程序、變更、公告與地名管理檔案之規格 及地名管理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