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不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事由,包括下列
  情形:
  一、遭逢天然重大災害,致無法如期開工或延誤完工時程者。
  二、遭逢戰爭、或社會、經濟之重大變故,致無法如期開工或延誤完工
      時程者。
  三、因配合國家或地方其他重大建設需要,致須延後開工或延長完工時
      程者。
  四、因都市設計或建築執照審查延宕,致無法於規定期限內開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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