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人孔設置規定如下:
 一、下水道管渠在管渠起始點、管渠方向、坡度、管徑變化處、管渠會
   流點、管渠底部高程驟變或為量測流量、清理之需要,應設置人孔
   。
 二、管渠直線部分,人孔設置之間距按清理、維修、管渠接合、施工作
   業長度等需要,依下表規定:
      ┌───────┬────────┐
      │管內徑(公厘)│ 最大間隔(公尺 │
      ├───────┼────────┤
      │  六百以下    │   一百         │
      ├───────┼────────┤
      │  超過六百,一│  一百五十      │
      │  千二百以下  │                │
      ├───────┼────────┤
      │  超過一千二百│  一百五十      │
      └───────┴────────┘
 三、人孔為圓形或矩形,得採用預鑄或場鑄。
 四、人孔入口上部應設不影響交通之人孔蓋,其材質為鑄鐵或耐壓材料
   製成,且為平整、輕量、緊密設計,具有防止濕滑、掉落、浮跳、
   輾壓噪音、非法投棄異物、雨水及砂土滲入、臭氣外溢及高度調整
   功能,並留設安裝開啟機具之孔口。人孔蓋直徑應配合人孔入口內
   徑為六十公分以上。
 五、人孔入口內徑最小為六十公分。入口深度大於五十公分時,內徑應
   漸增至九十公分,並應於直壁設置符合國家標準之人孔踏步。
 六、人孔踏步每階間距三十公分,最上一階之間距為三十公分至四十五
   公分。
 七、人孔內表面應採防蝕及其保護處理。
 八、人孔底部依管之形狀設置凹形導水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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