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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交關係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58年10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九條
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接受國 對外交代表應特示尊重,並應採取一切適當步驟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 尊嚴受有任何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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