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關係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58年10月24日

條文關聯

  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接受國
  對外交代表應特示尊重,並應採取一切適當步驟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
  尊嚴受有任何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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