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7月23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三十七條接受捐贈之財產,主管機關應指定管理機關辦理國有
  登記或確定其權屬之程序。
  前項接受損贈之財產附有負擔者,受贈機關在接受損贈前,應一併通知
  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